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敏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敏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吳敏雄因詐欺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受刑人吳敏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08月間│96.11月間│97年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943號│字第18943號│字第1894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上易字第512號│99上易字第512號│99上易字第512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25│99.05.25│99.05.2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決││512號│512號│512號││├──────┼────────┼────────┼────────┤││判決確定日期│99.05.25│99.05.25│99.05.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441號(編號│字第8441號(編號│字第8441號(編號│││1-6併入本署100年│1-6併入本署100年│1-6併入本署100年││備註│執更字第2067號,│執更字第2067號,│執更字第206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發監執行│2年7月,發監執行│2年7月,發監執行│││)│)│)│└────────┴────────┴────────┴────────┘
受刑人吳敏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間│94.07.28-98.10.│98.10.16││97年間││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943號│字第26745號│字第267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451│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65號│65號││審├──────┼────────┼────────┼────────┤││判決日期│99.03.12│100.03.15│100.03.15│├─┼──────┼────────┼────────┼────────┤│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決││5294號│65號│65號││├──────┼────────┼────────┼────────┤││判決確定日期│99.10.21於臺中高│100.03.15│100.03.15││││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02號撤回││││││上訴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2818號(編│執字第4885號(編│執字第4885號(編│││號1-6併入本署100│號1-6併入本署100│號1-6併入本署100││備註│年執更字第2067號│年執更字第2067號│年執更字第206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發監執│刑2年7月,發監執│刑2年7月,發監執│││行)│行)│行)│└────────┴────────┴────────┴────────┘
受刑人吳敏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6.21│98.06.22│98.09.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745號│字第26745號│字第2674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65號│65號│65號││審├──────┼────────┼────────┼────────┤││判決日期│100.03.15│100.03.15│100.03.1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2964號│2964號│29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6.02│100.06.02│100.06.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7514號(尚│執字第7514號(尚│執字第7514號(尚│││未執行)│未執行)│未執行)│└────────┴────────┴────────┴────────┘
受刑人吳敏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8.03.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74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實││65號││││審├──────┼────────┼────────┼────────┤││判決日期│100.03.15│││├─┼──────┼────────┼────────┼────────┤│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決││29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6.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7514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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