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海商字第4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杰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編號│原裁定誤載之內容│更正後之正確內容│├──┼──────────────┼──────────────┤│1│關於「折合新臺幣642,162元(│「折合新臺幣642,162元(即19,│││即19,222.37美金×33.407=新│222.37美金×33.407=新臺幣│││臺幣642,161.71459元,小數點│642,161.71459元,小數點以下│││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新臺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應補繳新臺幣641,662元」之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載│應補繳新臺幣6,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