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紹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紹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紹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7年7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於民國
102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
101年度訴字第22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4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經上訴後,由高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妨害公務案件,由臺北地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2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經上訴後,由高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4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經上訴後,由高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0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確定;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①至⑨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79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2年5月確定,前於
102年6月9日入監執行,再於108年3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083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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