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04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劉國榮 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被告 蕭世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伍佰肆拾伍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仟捌佰肆拾捌萬陸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成公司)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七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億九千二百萬元之授信約定書,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十二月八日、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及四月六日向原告借得二千五百萬元、二千八百萬元、七百萬元及三千萬元計四筆,借款期間均自各該借款日起至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止,利息各按借款日前一營業日英商路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商路透公司)九十天期TAIBOR利率加碼百分之一.七三,並外加營業稅百分之五、印花稅千分之四等稅賦後機動按月計息,如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復由原告於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依被告理成公司申請為其簽發履約保證書,約定保證期間自簽發日起至一○七年五月三日止,代償保證款項時,依原告墊付日之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三固定計息,亦約定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原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原告於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為被告理成公司代墊履約保證金二千三百三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七元;詎被告理成公司就上開借款及履約保證代墊債務僅繳息至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且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因存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就其溢付手續費及票據抵償結算後,被告理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八千五百四十五萬六千七百十九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繳付履約保證金函、匯款委託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利率查詢、放款主檔明細表及英商路透公司九十天期TAIBOR利率證明文件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其八千五百四十五萬六千七百十九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幣別:新台幣):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一│二千五百│自民國一○│按年息百│自民國一○五│按上開利│││萬元│五年十一月│分之二.│年十二月二十│率百分之││││二十八日起│五二五七│八日起至民國│十││││至清償日止│一八│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止││││││├──────┼────┤│││││自民國一○六│按上開利││││││年六月二十八│率百分之││││││日起至清償日│二十││││││止││├──┼────┼─────┼────┼──────┼────┤│二│二千八百│自民國一○│按年息百│自民國一○五│按上開利│││萬元│五年十一月│分之二.│年十二月九日│率百分之││││九日起至清│五二四四│起至民國一○│十││││償日止│二九│六年六月八日│││││││止││││││├──────┼────┤│││││自民國一○六│按上開利││││││年六月九日起│率百分之││││││至清償日止│二十│├──┼────┼─────┼────┼──────┼────┤│三│二百三十│自民國一○│按年息百│自民國一○六│按上開利│││九萬一千│五年十二月│分之二.│年一月十四日│率百分之│││四百零八│十四日起至│五二五六│起至民國一○│十│││元│清償日止│○二│六年七月十三│││││││日││││││├──────┼────┤│││││自民國一○六│按上開利││││││年七月十四日│率百分之││││││起至清償日止│二十│├──┼────┼─────┼────┼──────┼────┤│四│八百八十│自民國一○│按年息百│自民國一○五│按上開利│││九萬一千│五年十一月│分之二.│年十二月七日│率百分之│││九百三十│七日起至清│五二四四│起至民國一○│十│││八元│償日止│二九│六年六月六日│││││││止││││││├──────┼────┤│││││自民國一○六│按上開利││││││年六月七日起│率百分之││││││至清償日止│二十│├──┼────┼─────┼────┼──────┼────┤│五│二千一百│自民國一○│按年息百│自民國一○六│按上開利│││十七萬三│六年三月十│分之六.│年四月十一日│率百分之│││千三百七│一日起至清│一七│起至民國一○│十│││十三元│償日止││六年十月十日│││││││止││││││├──────┼────┤│││││自民國一○六│按上開利││││││年十月十一日│率百分之││││││起至清償日止│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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