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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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 謝維君 被告 黃加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王唯怡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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