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源峰
盧福田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源峰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9時17分,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經南雄路1段及大富街301巷交岔路口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其行向前方,適有被告盧福田未行走斑馬線,任意穿越南雄路1段,被告黃源峰因而騎車撞擊盧福田,造成黃源峰受有頭皮2公分撕裂傷、四肢多處擦傷;盧福田受有右側近段及遠端脛骨幹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黃源峰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其無照肇事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盧福田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源峰、盧福田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
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盧福田、黃源峰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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