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 林俊宇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被告 王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