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隆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龍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毒國龍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欣怡
一、㈠債務人龍錩有限公司、羅欣怡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毒國龍、羅欣怡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龍錩有限公司、羅欣怡、毒國龍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