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錦順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55號被告羅錦順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瓦斯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可發射金屬而具殺傷力之槍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寄藏,刑法第40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他字第333號被告羅錦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瓦斯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鑑定結果,認該長槍具殺傷力,有該局95年8月22日刑鑑字第0950095362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諭知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55號被告羅錦順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99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仍以101年台上字第317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2份附卷可憑。而該案確曾扣得瓦斯長槍1枝,有扣押物品清單影本1份附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執行卷宗第12頁足憑。該扣案之瓦斯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之結果,認確係瓦斯長槍且具有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8月22日刑鑑字第0950095362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前開瓦斯長槍1枝既具有殺傷力,當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