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79號原告永大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井 被告 徐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517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