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告 丁振財 被告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以110年度補字740號裁定,請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萬800元(其中2000元調解聲請費應先繳,若調解不成立,應補足差額1萬8800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費,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