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瀗鋒選任辯護人楊沛錦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張善智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4975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6月24日14時15分許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廖奕淳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