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聲請人 李松翰 相對人 李程偉 關係人 黃素珠
李采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輔助人李松翰之性別誤載為「女」,應更正為「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