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五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