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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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四六號
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