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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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5年度毒偵字第1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於第1審辯論終結後,自不得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502號),業經本院於95年9月29日第1審辯論終結,乃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10月4日始就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上開規定,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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