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308號
原告 汪界明
訴訟代理人 汪逸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勝義 間請求110年度六簡字第308號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告黃勝義已死亡,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黃勝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鄉○村0鄰○○00號)之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書狀,聲明由黃勝義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按繼承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