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07號
原   告  楊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陽國慶 間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國
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