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字第3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秦得倫

訴訟代理人 吳羽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於訴訟代理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尚未補正委任狀到院,亦應一併補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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