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3號

原告理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薇晴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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