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3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薇晴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