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3號

上訴人 鍾金裕

鍾漢正

鍾漢建

鍾昇志

鍾惠萍

鍾宜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鍾美女

鍾美珠

鍾美雪

上訴人 鍾榮發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

上訴人 鍾金印

鍾金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吳怡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2編號11中關於應有部分「1/19」之記載,應更正為「1/9」。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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