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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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4號上訴人冠川寶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訂人 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4號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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