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有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有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有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張有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月3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足稽,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並衡諸受刑人所為均為施用毒品犯罪,本質上具有反覆性、依附性之特質,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並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105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86號│字第886號│字第97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90│105年度審訴字第590│105年度審訴字第72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19日│105年10月19日│106年1月20日│├───┼────┼──────────┼──────────┼──────────┤││法院│士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90│105年度審訴字第590│105年度審訴字第729││││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12日│105年11月12日│106年3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罪││││├────────┼──────────┼──────────┼──────────┤│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58號│第259號│第1922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79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20日│││├───┼────┼──────────┼──────────┼──────────┤││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729││││││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罪││││├────────┼──────────┼──────────┼──────────┤│備註│士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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