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有福
嚴萬霞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維剛
巫坤松 巫坤政 林家福 劉倖吟 劉恒嘉 鍾萬瑩 鍾睿勝 鍾 彭素娥 趙莉菁 謝禎苂 謝禎斐 劉鎧毅 劉家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塗銷地上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106年4月28日民事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上訴人對於全部判決內容聲明不服,經核定上訴人周有福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336,000元,上訴人嚴萬霞部分為1,567,9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95,6490元、24,81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