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強制工作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