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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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49號原告甲○○上當事人與被告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