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464號
原   告 甲○○
            邊搭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聯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原告得據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柒萬零捌佰貳拾捌元之原因事實。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
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70,828元及遲延
利息及載「違約、95.5月份繳費2期違約」等語,其餘僅陳
明原告當活困難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曾命原告補正本件訴訟
標的及原因事實,原告亦始終未予補正,本院自無從審酌原
告請求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且原告在本院提起之訴訟頗
多,其請求內容亦均千篇一律未陳明事實,茲為求慎重,再
次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
本院將依前開規定處原告相當金額之罰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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