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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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非訟代理人 許禎彬 新竹市○○路○○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嘉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楊嘉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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