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瑞陞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瑞陞傳播有限│聯邦商業銀│100年8月31日│31,500元│UA0000000│││公司曾禎│行仁愛分行││││├──┼──────┼─────┼──────┼─────┼─────┤│002│瑞陞傳播有限│聯邦商業銀│100年9月7日│36,663元│UA0000000│││公司曾禎│行仁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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