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來圜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55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楊來圜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原審以其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而判決有罪,並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在案,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即民國101年6月21日就本院前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就何部分為之,揆之前揭法條規定,視為全部上訴。
二、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法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對本院前開判決,就其中關於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第二審判決,亦向第三審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翁金緞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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