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慶禹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益 上訴人即被告 王修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 江四義 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萬六千三百七十九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八一條、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