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382號債權人臺南市永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康進忠 債務人 李明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庫基準利率(2.677%)加計10%計收違││││約金,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永康區││││農會基準利率所2.49%+2.5%)收違約││││金。│├───────┼─────────────┼────────────────┤│202,194│自民國10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自民國106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677│2.9447│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49│4.99│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