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六││臺││臺│││臺││││品制│期月││中│毒6│中│4││中│4│││危條│徒│19│地│1│地│易5│49│地│易5│55││害例│刑││檢│偵2│院│9││院│9││││││署││││││││││││││││││││├──┼──┼─────┼──┼─────┼─┼───┼────┼─┼───┼────┤│槍械│有二││臺│4│臺│││最│7│││砲管│期年│2、3間│中│0│中│上││高│台2│││彈制│徒八│至│地│偵4│高│6│3│法│0│6││藥條│刑月││檢│2│分│訴││院│上3│││刀例│││署│2│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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