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債權人青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才 偉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偉志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聯、住戶規約影本等文件,惟未提出債務人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等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具狀人青禾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用印。㈡債務人楊偉志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事項。嗣於109年3月25日提出陳報狀,僅補正青禾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用印,仍未提出債務人楊偉志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另陳報更正債務人為 陳如庭 ,惟此部分並未釋明請求之依據,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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