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 歐陽琳 被告 甘義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甘義雄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09年4月17日宣判,有本院上開案件於109年3月26日之審判筆錄在卷可查。茲原告於109年4月9日即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未判決前,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第一審之刑事訴訟既已辯論終結,原告自不得於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