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一併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 黃張月燕 輔佐人 黃嘉宏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鄭思宜
參加人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黃雅綉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一併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院臺訴字第101012006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7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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