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354號聲請人 江雅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翁仁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㈢請釋明據以請求本票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