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