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3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5萬9,596元(即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後,原告得增加受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2,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