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3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995號
99年度交聲字第2996號99年度交聲字第2997號99年度交聲字第2998號99年度交聲字第2999號99年度交聲字第3000號99年度交聲字第3001號99年度交聲字第3002號99年度交聲字第3003號99年度交聲字第3004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顏美娜 即勝原興娃娃樂園商行上列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9年10月5日所為之處分(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74903號、第裁32-1AE176731號、第裁32-1AE178610號、第裁32-1AE180141號、第裁32-1AE181447號、第裁32-1AE181901號、第裁32-1AE183215號、第裁32-1AE184673號、第裁32-1AE148996號、第裁32-1AE15082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顏美娜即勝原興娃娃樂園商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點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均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因員工北上騎乘使用,未留意機車停放停車格是否收費而遭舉發,惟異議人之商行地址設於高雄市○○○路夜市裡,營業時間為下午5點以後,信件接收有困難,未曾收到停車費補繳通知,致逾期受罰,盼能以最低金額繳納,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99年10月5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異議人上開處分,異議人於99年10月11日收受該裁決書後不服,並於99年11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等情,有上開裁決書及其送達證書、聲明異議狀及其上收文戳章在卷足參,未逾前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為合法,先予敘明。
四、次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舉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逕行舉發者,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30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之3個月內,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15條第1款、第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登記為異議人所有,異議人之車籍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1樓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對車籍資料無誤,有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1紙在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北市○○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繳費,經催繳後仍不依規定繳納,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逕行舉發,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據郵政機關送達至受處分人位於高雄市○○區○○○路○○○○號1樓營業所,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該舉發通知書1份寄存於高雄新興郵局,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臺北市停車工程處99年12月9日北市停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補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通知單退件信封、寄存送達證書及停車費查詢表等件在卷可查。是異議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逕行舉發,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業已寄存送達於異議人車籍資料所登記之營業所,異議人未曾於原處分機關裁決前自動繳納罰鍰或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乃逕行裁決,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裁處異議人每件罰鍰300元,因異議人之勝原興娃娃樂園商行業於99年7月22日歇業,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1紙可按,故原處分機關嗣將裁決書於99年10月11日送達異議人顏美娜位於花蓮市○○里○○路○○○○○號住處,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固稱商行營業時間為下午5點以後,信件接收有困難云云,然查,依異議人所陳,其時確仍於該址營業,復觀之上揭寄存送達證書所示,已依法將通知單為寄存送達,客觀上足可令異議人收取送達之文件,自難僅因異議人每日之特定時段無法收取郵件,即得謂送達不合法,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開立舉發通知單,該舉發通知單僅屬交通主管機關據以裁罰之依據,並非交通主管機關所為之終局性裁罰處分,而行為人因交通違規遭開立舉發通知單後,迄至移送交通主管機關裁罰之期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設有時效之規定,應依95年2月25日公布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是本件之裁罰尚未逾法定之3年時效期間。又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此係主管機關即交通部與內政部為補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漏未對處罰機關於受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時效所為之補充性質行政命令,然因該細則第44條第1項並未規定處罰機關違反「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期間之規定時,發生失權之效果,故解釋上該規定屬訓示之規定,端在促使各處罰機關儘速處理,以免形成積案,導致無法達成交通管理之目的。而處罰機關若未遵守前開期間之行政命令規定,應屬行政機關內部獎懲問題,斷不可因此而解釋為具有失權之效果,否則無異與訓示規定之解釋相扞格。是原處分機關雖未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
60日之3個月內逕行裁決,遲至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之3個月後之99年10月5日始為裁決,然該裁決效力並不因逾越前述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定期限之規定,而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林修弘附表┌─┬───────┬──────┬──────┐│編│異議案號││││├───────┤違規時間│舉發通知││號│裁決案號││送達時間│├─┼───────┼──────┼──────┤│1│99交聲2995號│97年1月15日│97年4月21日││├───────┤12時50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74903號│││├─┼───────┼──────┼──────┤│2│99交聲2996號│97年1月16日│97年4月21日││├───────┤13時32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76731號│││├─┼───────┼──────┼──────┤│3│99交聲2997號│97年1月17日│97年4月21日││├───────┤12時58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78610號│││├─┼───────┼──────┼──────┤│4│99交聲2998號│97年1月18日│97年4月21日││├───────┤13時4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80141號│││├─┼───────┼──────┼──────┤│5│99交聲2999號│97年1月19日│97年4月21日││├───────┤12時39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81447號│││├─┼───────┼──────┼──────┤│6│99交聲3000號│97年1月20日│97年4月28日││├───────┤15時6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81901號│││├─┼───────┼──────┼──────┤│7│99交聲3001號│97年1月21日│97年4月28日││├───────┤12時23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83215號│││├─┼───────┼──────┼──────┤│8│99交聲3002號│97年1月22日│97年4月28日││├───────┤12時30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84673號│││├─┼───────┼──────┼──────┤│9│99交聲3003號│96年12月28日│97年3月27日││├───────┤16時25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48996號│││├─┼───────┼──────┼──────┤│10│99交聲3004號│96年12月29日│97年3月27日││├───────┤16時07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1AE1508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