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
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6年10月18日、96年7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及5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