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賴郁彤 債務人李柏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共計為新臺幣叁佰伍拾柒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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