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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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8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丙○○、甲○○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1.表明正確之相對人欄(現所有權人僅有丙○○)2.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