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交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一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被告之上訴,於八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入監執行,於八十三年九月六日假釋出獄,復因賭博、詐欺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六月、七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日,均接續執行,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假釋出獄,至九十年一月三日縮刑假釋期滿,以執行完畢論」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