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56號
原 告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麟 之全體繼承人等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雖以陳慶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未具體載明
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無法具體特定當事人,致本院無
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依上開法條規定,爰
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陳靜怡
附表:
(一)提出被繼承人陳慶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
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補正起訴狀上陳慶麟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
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
(三)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並按補正後之被告
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