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秩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沙秩聲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魏秋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1日所為之處分(
中市警清偵字第10600063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06年2月18日23時55分
許,在臺中市○○區○○○道○段○○○號號包廂內,以新臺幣
(下同)3500元之代價,與男客 陳泰霖 從事性交易,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裁處異議人2000元之罰鍰。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與男客陳泰霖係以按摩為交
易內容,並無合意性行為之情事。男客陳泰霖故意配合警方
之偵辦行為,應是員警釣魚之事先預謀行為,爰依法聲明異
議,求為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
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
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定有
明文。經查,證人即男客陳泰霖於警詢時證稱:「我是於今
(18)日23時30分許左右前往臺中市○○區○○○道○段○○○號
(伊伊男女推拿館)消費,由該店內人員: 潭獎弟 (女、00年
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0、經當場指認無誤)
先叫我到房間等,過沒多久店內人員大陸籍女子魏秋艷與我
從事性交易服務,代價新台幣三千五百元,由魏秋艷親自收
取的。」、「是大陸籍女子魏秋艷告訴我按摩基本消費是新
台幣1200元如果要進行所謂的半套(以雙手上下搓動方式直
到我性器官射出精液始完成性交易)即要加600元新台幣,我
當時看她身材姣好且魏秋艷告訴我她即將返回大陸缺錢所以
聳動我做全套的性交易。並且以新台幣三千五百元完成議價
後完成性交易。」,經核證人就其進入店內包廂後如何達成
性交易合意、交易金額若干、交易過程等節,證述甚詳,復
參以異議人與證人間,亦無仇恨或糾紛,衡情證人應無設詞
誣陷異議人之動機,且依100年11月4日修正公布之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從事性交易者,依法均應處罰,
而證人亦經原處分機關裁罰2000元,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
水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在卷可稽,故證人實
無陷自己遭受處分而故為虛偽陳述之必要,其證詞應非虛構
,誠屬可採。此外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臨檢紀錄表、現場
圖、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異議人有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
行為,事證明確,異議人上開所辯,並不足採。故原處分機
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處異議人200
0元之罰鍰,核無不合,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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