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07號聲明人丁○○
丙○○戊○○○甲○○乙○○
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高秀財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 高秀輝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子高秀輝)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