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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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佳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佳可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古佳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037號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994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年11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9月│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0│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防制條例│4月,如│13日19時52│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19日│法院106年度│月7日││察署106年度執字第│││(施用二│易科罰金│分許為警採│檢察署10│簡字第4037號││簡字第4037號│││17252號│││級毒品)│,以新臺│尿回溯96小│6年度毒││││││││││幣1千元│時內某時│偵字第││││││││││折算1日││1530號│││││││││││││││││││││││││││││││├─┼────┼────┼─────┼────┼──────┼────┼──────┼────┼───┼─────────┤│2│妨害兵役│有期徒刑│106年6月26│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臺灣新北地方│107年1│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治罪條例│3月,如│日上午8時│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20日│法院106年度│月16日││察署107年度執字第│││(意圖避│易科罰金│許│檢察署10│簡字第6994號││簡字第6994號│││2130號│││免教育召│,以新臺││6年度偵│││││││││集)│幣1千元││字第││││││││││折算1日││266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