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8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乙○○被告甲○○具保人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丁○○,分別因被告丙○○、甲○○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依本院、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三萬元,均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丙○○、甲○○之羈押。茲以該被告丙○○、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