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70號上訴人 林柑 被上訴人 陳秀勤
徐春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蔡佳容